停車場管理辦法
制定部門:長庚大學總務處
中華民國87年11月2日 編印
一、目 的
為使本校汽、機車停車場之停車收費、車位申請、分配、停放、停車證製發使用、
註銷、安全及清潔維護等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校車輛停車位管理及其他有關作業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管理部門
汽、機車停車場由總務處負責管理,其職責如下:
(一)、停車場地點選擇、規劃、委託建造及設備請購作業。
(二)、停車證設計製(換)發、停車位安排運用及車籍資料檔案建立。
(三)、停車收費標準制(修)訂及收費事宜。
(四)、車輛停放查驗及異常處理。
(五)、各項設備維護及環境清潔美化管理。
(六)、依地區特性設置輔助設備及專人管理。
四、停車收費
停車證之收費標準由管理部門擬案後呈報校長核定,並以學年為計算單位,
中途註銷者不得退費。
1.教職員:汽車500元,機車免費。
2.學生:汽車--山上教學區2700元;二舍地下室3100元;二舍路邊2200元。
機車200元。
3.包商:汽車500元,機車免費。
五、停車證申請及分配
(一)、停車證申請
凡本校教職員、學生及外包施工廠商身份資格者均得申請停車證,每人限
申請一張。申請人填妥「停車證申請單」(表號:GG000501)後,送總務處
審查,並按車位分配原則依序核發停車證。
1.教職員:
教職員工申請汽機車停證於每年七月公告申請核發(第一次申請或車輛變換
時需填寫申請單,第二次申請時則免再填寫申請單),由各單位彙總後,將
申請名冊及繳費收據交回總務處事務組領取停車證。
2.包商:
包商或其他因業務需要者則須經工程主辦部門一級主管核簽。
3.學生:
a.學生於收到學校通告後除填寫申請單外,須附足以證明車主為申請
者本人之相關資料影印本,避免冒名申請及虛佔車位。
b.汽、機車限本人或父母所有。
c.車主如非本人,需車主切結同意。
d.學生騎乘機車,需經家長切結同意(表號:GG000502)及切結不將
機車借予他人使用(表號:GG000503)。
e.學生申請汽機車停車證於每學年公告停車證申請一週內,由各班代
彙總登記後,將申請名冊送至總務處辦理審核。發證名單公告後一週
內受理繳費及領取停車證。逾期未辦理手續者視同棄權。
(二)、停車位分配順序
1.分配順序以教職員優先,外包施工廠商次之。如有多餘車位時,再開放給
學生申請。
2.學生申請停車證,以在職班及研究生之同學為優先考量。其餘依年級高低
順序核發。
六、停車證製發使用
(一)、停車證由管理部門以學校標誌依年度別設計製作核發。
(二)、汽車停車證應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左上方明顯處,機車停車證則置於牌
照上,俾利識別與查驗。
(三)、停車證遺失申請補發時需重新繳費,並填立切結書(表號: GG000504),
污損者申請換發時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50元。
(四)、領有停車證人員應於申請停車原因消滅時,向總務處辦理註銷手續。
(五)、停車位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查獲即註銷原分配之停車位,並禁止其再
申請之資格。
(六)、車輛變更時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原停車證憑以向總務處辦理變更。
(七)、教職員因退休、離職或其它原因不須使用通行證或停車證者,應將證隨離職
單繳回總務處辦理註銷。
(八)、外包工程廠商俟該工程結束後,由代申請單位負責收回繳交總務處。
七、車輛停放管理
(一)、車輛進場時應依標示方向行駛,並確實停入分配之車位內。
(二)、進場車輛應遵守停車秩序並接受管理員之指揮,不聽指揮或違反規定者拒絕
其停放,若有損壞場內設備或其他停放車輛者,則責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三)、車輛停妥後車窗及車門應確實鎖閉,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
(四)、總務處應隨時巡查有無車輛進入違規停放。
八、設備及安全維護
(一)、總務處應安排場內標線、號誌、照明、欄柵、消防等各項設備之週期保養
並定期實施檢測,如有損壞應即委託工務部門修復。
(二)、總務處應隨時保持停車場整齊清潔。
(三)、停車場內嚴禁洗車,且車輛檢修應以不妨礙車道暢通為原則,對於堆置之
閒雜物,總務處得以廢棄物或遺失物處理。
(四)、場內禁止擺設攤販、聚賭及酗酒滋事之行為。
(五)、室內停車場嚴禁吸煙。
(六)、發現有可疑人物逗留徘徊,應即反應並報警協助處理。
九、違規罰則
(一)、汽車停車證不可轉讓、仿冒、虛報遺失,如有違犯除撤銷其停車證外並依情
節輕重依校規究辦。
(二)、車輛進入校區因人員疏失對各項設施造成損害者,汽車駕駛人應負責賠償並
依法辦理。
(三)、違規停車(如未張貼停車證或停於黃線區域或規劃之停車位以外或佔用公務
專用車位等)經總務處人員上鎖者,領回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外,並應繳交罰款汽車
每輛 500元、機車200元,車主須至總務處出納組繳款後,憑繳款單放行。
(四)、汽機車違規經上鎖無人領取者,於每年七月連續公告三個月、逾期仍無人領
取者,一律移送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五)、進入校區之汽車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及本校有關規定並接受警衛之指
揮,如有違規情形得由總務處加以警告,加鎖或舉發。經告誡三次以上者,應予撤
銷停車證且不予退費並停止辦證資格。
(六)、外包工程廠商、洽公人員、廠商業務員、維修人員及訪客等無證車輛,臨時
停放超過30分鐘時,以每小時收費新台幣50元(未達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並由
總務處開立之停車費收據交車主保管,若不依規定停放,比照校區違規停車罰則辦理。
(七)、進入校區之各種車輛應依本校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並列整齊,若於車道之出
入口及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任意停放者得逕行舉發,經總務處查獲屬實者,將予以
上鎖並依上述罰則辦理。
十、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